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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定设有固定设备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深国税办转字[2003]6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6号颁布时间:2003-04-02

     2003年4月2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3]6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确定设有固定设备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流便函[2003] 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附件: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定设有固定设备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      2003年3月27日 流便函[2003]37号 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 辆免税”的规定,经审查,下列109种车型属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详见所附《免 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2003—2)》),请通知各地征收机构严格按所附《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车辆明细表(2003—2)》中规定的厂家生产的规定车辆型号,办理免征车辆购置 税的手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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