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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性企业的通知(深国税办转字[2003]7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3]7号颁布时间:2003-04-03

     2003年4月3日 深国税办转字[2003]7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 性企业的通知》(国税发[2003]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生产 性企业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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