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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633号颁布时间:2003-07-25

     2003年7月25日 深地税发[2003]633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2003]12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46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9]278号)中规定的产权人重新购房有关个人所得税征免的政策规 定,做好贯彻执行工作。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现对我市个人出售住房的有关个人所 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产权人、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 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 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二)对于产权人个人或夫妻双方在出售现有住房前,以产权人名义或产权人配 偶名义、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已购买另一套住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所得应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视其原来已购另一住房的价值予以全部或部分免税。主管分局 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须明确区分“现有住房”和“另购住房”的概念,“现有住房” 的《房地产证》登记时间必须早于“另购住房”的《房地产证》时间。“现有住房” 为《房地产证》登记时间较早的住房,而非现在实际居住的住房。   (三)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不予免税。   (四)重新购房的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 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或免 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的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 比例退还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产权人、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办理办法   (一)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自有住房所应 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按 2003年版《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征收管理-审批、核准事项-退税管理-政 策性退税”的规程,由分局核准办理。   纳税人在重新购房后向主管分局提出退税申请,主管分局在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 时,应审核以下资料:   1.《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ZS052);    2.出售原有住房取得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3.出售原有住房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   4.原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5.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 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6.重新购房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   7.重新购房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如现购住房因办理银行按揭付款未取得房 产证的,须提供银行按揭合同、按揭扣款银行存折的原件、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售现有住房前按市场价已购买另一套住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视其原来已购另一住房的价值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具体办法按 2003年版《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征收管理-审批、核准事项-政策性减税、 免税”的规程,由分局核准办理。   1.纳税人在房产三级交易市场办理现有住房的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之前,须向主 管分局提出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主管分局应审核纳税人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ZS026);   (2)出售现有住房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   (3)出售现有住房的房产证复印件;   (4)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房屋产权人为配偶名义或夫妻名义的, 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另购住房的合同和发票原件、复印件;   (6)另购住房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如另购住房因办理银行按揭未取得房产 证的,须提供银行按揭合同和按揭扣款银行存折的原件、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制作减免税复函事项   按照规程完成审批流程后,分局办公室根据分局领导在《减免税(费)呈批表》 (ZS032)中的签署意见制作减免税复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抄送深圳市土 地房产交易中心或各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分局执行(根据纳税人房产交易手续的办理地 点确定);一份抄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备案。各分局要主动加强与房地产三级市场、 国土部门代征单位的联系,切实加强房地产三级市场委托代征税款的管理工作,确保 换购住房征免个人所得税程序的正常运作。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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