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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3]488号颁布时间:2003-06-12

     2003年6月12日 深地税发[2003]488号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 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 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 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工资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我市统计信息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 2002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8218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确定为8.4万元(含8.4万元,免 税标准自本文发文之日起执行),超过8.4万元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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