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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承诺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546号颁布时间:2002-09-03

     2002年9月3日 深地税发[2002]546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新修订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承诺》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承诺》(深地税发[1998]8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承诺   为贯彻落实“法制、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在全市地税系统深 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创三优、争一流”活动,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及时、 高效的优质服务,我局对全市纳税人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办税服务厅服务   (一)办税服务厅税务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使用文明敬语。   (二)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电子触摸屏或电子大屏幕,定期公布有关税收政策法规, 实行公开办税。   (三)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磁卡或投币电话,为纳税人提供休息场所,免费为纳税 人提供茶水。   (四)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功能齐全的服务窗口,同时推行值班制度,确保有税务 人员现场解决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局长信箱或投诉箱,同时公布市局和分局的投诉电话, 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或投诉。   二、税务咨询   (一)电话咨询:市局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123662,即时回答纳税人 咨询的问题,对一些比较复杂或特殊的问题需要研究确定后方能回答的,由纳税人告 知联系电话,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回答;如系需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复的复杂问题,先 回电说明。   (二)上门咨询: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咨询窗口咨询有关办税事宜,工作人员即 时回答;对一些比较复杂或特殊的问题,由纳税人告知联系电话,于3个工作日内回 答;如系需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复的复杂问题,先回函或回电说明。   (三)书面咨询: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书面咨询函件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 出书面回答;如系需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复的复杂问题,先回函或回电说明。   三、税务登记   (一)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申办资料齐全、准确的, 主管分局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宝安、龙岗两区纳税人首次办理税务登记,申办资料 齐备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办理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缴清发票和税款后,主管分局 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在缴清发票和税款后,主管分局 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双定户办理歇业手续:资料齐全,核实清楚后,主管分局1个工作日内办 结。   四、发票印制与换领   (一)首次领购发票: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申请领购资料齐备的,主管分局在 半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换领发票:经查验已用发票无误并缴清税款后,主管分局在半个工作日内 办结。   (三)申请自印发票:申请资料齐备的,主管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局在 5个工作日内办结,指定印刷厂在30个工作日内印制完成并交付使用。   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主管分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六、延期纳税   (一)属分局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二)属市局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七、申请政策性减免税   (一)属分局核准:对申请资料齐备的,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二)属市局核准:对申请资料齐备的,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八、办理退税   (一)属误征税款退税:经审核退税申请表无误后,主管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 办结。   (二)属所得税汇算退税: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后,主管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 办结。   (三)申请再投资退税:资料齐全、准确的,主管分局加具意见后上报市局,在 55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申请其他税务事项   (一)高新技术企业试制新产品所需测试仪器和设备的购置费直接在成本列支的 审批,主管分局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二)公司管理费用汇集的审批,资料齐全准确的,主管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加 具意见上报市局,市局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三)纳税人申请少留或不留残值,采取其他折旧方法和加速折旧,资料齐全准 确的,主管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市局核准的,主管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 加具意见后报市局,市局在收到分局上报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四)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属主管分局审批的,在25个工作日内办 理完毕;属市局审批的,在3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总机构申请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资料齐全准确的,主管分局在15个工 作日内加具意见上报市局,市局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六)纳税人申请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资料齐全、准确的,主 管分局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税务行政复议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自纳税人提出复议申 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复议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对不符合 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裁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裁定书均送 达申请人。   (二)对第三人要求参加复议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复议机关制 作同意参加复议通知书或不同意参加复议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复议机关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确因情况复杂, 需要延长复议期限的,须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且延长 时间不超过30天,延长复议通知书需送达复议当事人。   十一、申请国家赔偿   税务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纳税人有权请求获得 国家赔偿。申请资料齐全,事实清楚的,主管分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   十二、调帐检查   (一)帐册退还:主管分局对纳税人进行调帐检查,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帐册; 稽查局、检查分局稽查科调帐检查,在3个月内退还帐册。   (二)作出处理决定:主管分局于退还帐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三、服务承诺监督组织和措施   为对服务承诺进行有效监督,我局成立服务承诺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协助监 督本服务承诺所包括的事项。   服务承诺监督委员会主任:章家寿;委员:裴树源、陈海新、杨龙、贺思勋、胡 天珍、连松灿、林杰三、李顺骅、王宪瑞、陈治祥、项清。   欢迎广大纳税人对我局承诺事项的服务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竭诚为您提 供服务。若我局及所属单位不能按标准服务时间提供所需服务,欢迎来电来函或会晤 服务承诺监督委员会委员。   投诉电话:83337626;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南路28号地方税务局办 公楼16楼1604房;邮政编码:518033。   接到您的投诉后,我们将及时作出答复或最迟在15日内作出答复。如果您对我 们的答复不满意,可直接函告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也可将来函投递于您所在地地税征 管(检查)分局的局长信箱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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