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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宝安区、龙岗区税收征管职能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430号颁布时间:2002-07-18

     2002年7月18日 深地税发[2002]430号 宝安、龙岗、龙岗大工业区征收管理分局,第五、六检查分局: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各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深地税发[2002]199号)以及我局现行征管模式,按照遵循法律、加 强征管、保证收入、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现对宝安、龙岗两区征收管理分局和检查分 局的部分税收征管职能划分如下:   一、宝安征收管理分局、龙岗征收管理分局、龙岗大工业区征收管理分局的主要 职责:负责辖区内地方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纳地方税、费的征收及辖区内行政事 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三来一补”企业、个体 工商户、外地来深以及深圳市内跨区建安工程、私房出租、私房装修、集贸市场税收、 零散税收、临时纳税户、不动产三级市场转让、车船使用税以及双定户的地方税收的 税务管理和检查。同时负责发票的管理和检查以及外出经营证、跨区经营证的开具与 管理。   二、第五检查分局、第六检查分局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法人、非法人企业地 方税收的管理与检查(由征收管理分局负责的除外)。   三、纳税人档案资料的管理。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及报送会计报表等需要领取和 报送的各类表、证、单、书采取一站式服务、内部传递的方式,由征管分局各征收所 负责受理,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传递到相应的主办分局。主办分局 应在市局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在办理期限内及时通 知受理文书的征收所,由征收所通知纳税人。办理完毕后,如需要纳税人领回的,主 办分局应将需要领回的文书传递回受理的征收所,由征收所通知纳税人领回。宝安、 龙岗各征收管理分局和检查分局在此原则下共同制定具体的文书传递办法并报市局征 管处审核同意。各分局应确保自己所管理的纳税人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齐全,需 要时向有关分局提供查阅。   四、征收管理分局发现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存在虚假纳税申报或报送的纳税资料与 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在核销外出经营证、跨区经营证时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企业 所得税及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应的检查分局,由检查分局进 行纳税检查或催报催缴。   五、计算机程序和权限的调整与改变由计算机管理处和数据处理中心负责。   六、各有关分局应按照文件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并将移交档案资料情 况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七、本文件未明确划分的征管职能,按照特区内征收管理分局和检查分局的征管 职能范围划分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八、税收征管职能划分后,具体操作按市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办理。   九、宝安、龙岗各征收管理分局和检查分局应在接到本通知后20日内,将共同 制定的涉税文书传递方案草拟完毕并报市局征管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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