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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企业纳税地点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2]432号颁布时间:2002-07-18

     2002年7月18日 深地税发[2002]432号 各分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建筑安装和销售不动产企业的管理,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的 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建筑安装和销售不动产企业纳税地 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外地来深以及我市跨区建安工程继续执行我局目前的征管模式,由工程所在 地征管分局负责管理。但对在本辖区内注册的建筑安装企业,在本辖区内承包工程的 由主管检查分局负责管理,其税收收入划归检查分局。   二、我市跨区开发不动产项目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征管分局 负责项目的管理,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收入划归不动产所在地主 管征管分局。   三、各分局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和销售不动产税收的管理,严 格执法,以确保税收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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