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2]483号颁布时间:2002-08-07
2002年8月7日 深地税发[2002]483号
宝安征收管理分局:
你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
[2002]145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在征管规程未进行修改之前,或没有新的文件下发之前,个体工商户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的程序必须严格按照市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规定,“参照非个体工
商户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程序”进行。
二、注销税务登记当月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天数,计算营业
额和应缴交的税款,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交的税款=定额×(实际经营天数÷当月
总天数)。
三、注销税务登记当月实际经营期终止日期的确定,原则上以纳税人申报的实际
停业日期为准,对不能明确实际停业日期的,以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的日期为准。
四、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的规定,由税务所的相关控管组对申请办理注销的纳
税人进行检查,没有问题的,通过“定额管理系统”直接修改定额,将注销当月应申
报缴纳的税款进行征收;有问题的,作出相关的罚款或补税决定,将注销当月应申报
缴纳的税款和应补税款或罚款一并通过税务处理决定书在“违章决定书管理系统”中
录入电脑。
五、本文所指个体工商户为个体双定户。对于个体查帐经营户要对其进行税务检
查,对于个体单定经营户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收入以及核定的带征率确定注销当月应缴
纳的税款。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