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260号颁布时间:2001-05-17
2001年5月17日 深国税发[2001]260号
宝安、龙岗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各级农村信用社现执行的所得税税率暂不作变动;
二、符合享受免税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
批准后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