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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287号颁布时间:2001-06-12

     2001年6月12日 深国税发[2001]287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如下: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才能享受本 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书面申请时,必须提供有关批准经 营的证明材料。   二、本通知下发后,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废旧 物资时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申报抵扣。收购废旧物资的收购发票,不再 按照深国税发[2000]217号通知中有关可抵扣收购发票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而按照不可抵扣收购发票管理。   三、从2001年5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对于享受免 税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在20 01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达期间,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能 收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本通知享受免税;否则按规定征税。在此期间,生产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仍可申报抵扣。各分局、区局接本通知后,应尽快通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纳税人办 理免税申请,及时清缴其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于全部从事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纳税人,不再认定为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已认定的应予取消。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 财税[20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 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 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 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 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 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 策办理。  请依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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