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九龙海关关于重新备案我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印章及关长、科长印鉴印模的函

九关函[1994]32号颁布时间:1994-03-24

     1994年3月24日 九关函[199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我关所辖部分业务关(处)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关(处)长及科长 已调整岗位,以及部分新开业务网点已对外办公,原备案的名单有所改变。现将我关 现行办理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所用海关印章及关(处)长、科长印鉴印模 (详见附件)重新报送你局,请及时印送各有关税务机关(我关不再分送)。上述签 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印章、印鉴,我关已于94年3月1日起全面正式起用, 原我关报你局及送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的所有印章、印鉴印模同时作废。 特此函告 印模附件:文锦渡海关、皇岗海关、蛇口海关 沙头角海关、罗湖海关、南头海关、 沙湾海关、布吉海关、大鹏海关、 惠州港海关、机场海关、笋岗海关、 九龙海关驻惠东办事处(惠东办) 九龙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邮办处) 九龙海关经济特区业务处(上步业务处)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