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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434号颁布时间:2001-08-27

     2001年8月27日 深国税发[2001]434号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1]122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24日 财税[2001]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务局,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的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央各部门机关服 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5年12 月31日之前暂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照国家统一规定纳税。   三、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开办的经济实体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可 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政协常委会所属机构、中央党校、全国总工会、共青 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台联、中国记协以及地方省级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后勤 体制改革后,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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