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391号颁布时间:2001-04-28
2001年4月28日 深地税发[2001]391号
各检查分局、涉外税收调查分局、宝安分局、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
的通知》(国税函[2001]282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
意见:
一、《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本年度在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第三检查分局、宝安、龙岗分局推行。在推行过程中,本年度暂以市局下达的户数作
考核,具体任务为涉外税收调查分局12户;第三检查分局6户;宝安和龙岗分局各
4户。在选择企业时,各分局应以重点税源企业及账簿、核算健全的大型企业为主,
务须按《规程》的要求实施。市局在下半年将对各分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
容包括市局下达的审计户数、审计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工作底稿、表证单书是
否规范统一。
二、为了提高实施《规程》的人员素质,市局决定举办《规程》培训班。地点在
山海湾,时间为5月21日至27日(报到时间为5月对日上午9时,10时为开班
仪式),培训对象为涉外、三检、宝安、龙岗分局主管涉外税收的分局长和审理、检
查科长;一检、二检分局的主管业务局长和审理、检查科长。具体名额安排如下:涉
外分局12名;第三检查分局和龙岗、宝安分局各8名;鉴于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为一
项新的工作,为内税检查人员有所了解,决定第一、第二检查分局各派4名检查人员
参加。如无特殊情况,到时不再发文通知。
以上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涉外税务审计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2001年2月16日 国税函[20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总局决定,从
2001年起,在涉外税务审计工作中全面推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重点税源企业及账簿、核算健全的大、中型企业安排的审计均要按照《规
程》的要求实施;对小型企业或帐簿、核算不够健全的企业的审计,可结合实际,适
当简化程序,灵活运用《规程》进行审计,以期更好地达到审计的威慑目的。各地每
年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的企业收入额应达到本地区当期审计的企
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
二、各地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规程》的步骤安排,并对实施情况
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应将《规程》实施工作列为全年涉外税收工作考核内容。
三、在实施《规程》中,应注意与现有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日常检查及反避税
等项工作的结合,避免重复工作、重复检查。
四、要继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除总局举办的
全国性的培训外,各地要积极开展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各地培训的重点要放在审计
经验的借鉴、审计方法的运用及审计技能的提高上。
五、总局将于2002年上半年对各地《规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
容包括:实施《规程》的计划及落实情况,按《规程》要求实施的审计户数、收入额,
审计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工作底稿、表证单书是否规范、统一,以及审计人员
的素质、技能、水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