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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1]451号颁布时间:2001-05-23

     2001年5月23日 深地税发[2001]451号 登记分局: 你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登发[2001] 20号周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分局意见,对此类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但组成形式为"个人合伙"的纳 税人,其注册类型应判定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应由各征收分局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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