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总工会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工[2001]4号颁布时间:2001-03-08
2001年3月8日 深工[2001]4号
各区财政局、各税务分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市各级工会:
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统一全国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通知》(财
综字[1999]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格式见附件一)的领用、缴销、核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向
工会计拨工会经费时,由工会开具给拨缴工会经费单位的唯一合法凭证。企业、事业
单位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凡不能提供《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
计提的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政、审计机关不予核销经费。
二、市总工会负责全市《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统一管理工作。各区总工
会、各工会工作委员会和各产业直属工会,由市总工会发放、核销《工会经费拨缴款
专用收据》。其他各级工会向其主管上级工会申请领用的缴销《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
收据》。
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用、缴销、核查实行年审制度。
当年领用的收据,无论是否用完,均应在次年一月份交旧领新。未经上级主管工
会审核签章的收据号码,财政、税务部门不予认可。
四、各级工会在领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时,应同时领取《深圳市工会
经费拨缴年审手册》,填写《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领用、缴销表》(格式见附件
二)和《工会经费拨缴年审表》(格式见附件三)。
各基层工会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填妥《工会经费拨缴年审手册》中的上述二表,
向上级工会缴销上年收据。主管上级工会审查上年收据已交齐、应上解工会经费无误
后,在《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领用、缴销表》和《工会经费拨缴年审表》上签字
盖章,并发给新收据。
各工会工作委员会和各产业直属工会,应在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区总工会每年
一月三十日前将所属工会已使用收据和《工会经费拨缴年审表》第一联收齐汇总,向
市总工会上交旧收据,领用新收据,并核定工会经费的收缴上解情况。
五、为保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回收、促进工会经费收缴,各工会工
作委员会名产业直属工会,可以实行收据集中管理。下级单位按工资总额2%向工会
计拨的工会经费,60%拨给基层工会,40%拨缴上级工会。《工会经费拨缴款专
用收据》由上级工会一并开具。
六、除经全国总工会批准实行以全国产业工会垂直管理为主的金融、邮电、铁路
等系统外,主管单位不在深圳的各地驻深企业、办事处、营业部等,凡在深圳计提的
工会经费,均应使用由深圳市总工会核发并年审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按
《深圳市拨交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向市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未经深
圳市总工会审核或认可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无效,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和经
费核销的依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