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408号颁布时间:2001-04-30
2001年4月30日 深地税发[2001]408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房,为文件第一条所称的"别墅":
(一)独立庭院。
(二)单位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
(三)单位售价超过10000元。
二、对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政策,仍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60号)执行。
三、对纳税人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在2001年1月1日前仍未销
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由各主管税务检查分局、宝安、龙岗分局负责对纳税人进行
一次全面调查,并将有关的数据资料在5月31日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核备案(申
报表见附件)。
四、对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空置商品房仍按税收管理体制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1.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至2001年1月1日未出售的商业用房、
写字楼申报表(略)
2.未出售商业用房、写安楼清单(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附件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 财税[20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
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
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
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
(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