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1]331号颁布时间:2001-06-25
2001年6月25日 深国税发[2001]331号
各征收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1]38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要求如下:
凡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公司的我市企业,所取得属本通知规定范围的
名称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同时递交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重组方案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工商税务变更材料(复印
件)。税务机关按本通知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批准予以抵扣。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若干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6月1日 国税函[2001]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关于石化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增值税抵扣问题
的请示(中油石化[2000]财字554号),现就该公司有关增值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上市在税收政策中采取“维持
现有利益格局不变,不挤不让”的原则,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子公司
在2001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按原企业名称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
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