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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209号颁布时间:2001-02-27

     2001年2月27日 深地税发[2001]209号 各征收分局、稽查、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函 [2000]10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总局《欠缴税 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会计科目设置 (一)在"待清理呆帐税金"总帐科目下,增设"关停企业呆帐税金"、"空壳企业呆 帐税金"、"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和"其他呆帐税金"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所有的关 停企业、空壳企业和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的欠税金及所有3年以上的欠缴税金情况。 (二)在"损失税金核销"总帐科目下,增设"核销欠"明细科目,核算反映根据法院 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和滞纳金。 (三)在"待征"类总帐科目下,增设"未到期应缴税款"、"缓征税款"、"往年陈欠"、 "本年新欠"明细科目,详细核算反映待征税金构成情况。 (四)在"提退税金"总帐科目下,按提退性质增设"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提取 其他代征手续费"、"提取代扣手续费"明细科目,分类核算代征和代扣手续费提取情况。 二、关于"待清理呆帐税金"的帐务处理 (一)发生各类呆帐税金时,将"呆帐税金确认通知书(核算联)"录入计算机, 计算机按呆帐税金类别借记"待清理呆帐税金"及明细科目,贷记相应的"待征"类及明 细科目。 (二)发生呆帐税金类别之间的转移时,根据"呆帐税金确认书"用手工凭证进行 转帐。 (三)发生呆帐税金清回业务时,以原应征凭证开出税票入库,借记"入库税金", 贷记"待清理呆帐税金"及明细科目。 (四)对核销的欠税,借记"损失税金核销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待清理呆帐税 金"或"待征"类科目;对核销的欠税在欠缴期间所产生的滞纳金,应借记"损失税金核 销一核销死欠"科目,贷记"应征"类科目。 三、关于"应缴未缴滞纳金"的核算 "应缴未缴滞纳金"是指欠缴税金在欠缴期间内应加收的滞纳金,不纳入应征数核 算反映(已征收的滞纳金和核销死欠的滞纳金必须列入应征数反映)。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缴税金分类核算有关帐务处理规定的通知(2000年1 2月13日 国税函[2000]1009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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