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63号颁布时间:2001-01-16
2001年1月16日 深地税发[2000]63号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经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指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下同),其企
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止;从2001年1月1日起律师
事务所都要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资律师的经营所得,
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征收分局要做好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清算
时需要补退税的,应按原缴纳的税种办理补退税款。
三、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对收入分成,律
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费用的,依据我市情况,律师的办案费用定为律师当月分成
收入的30%,不再扣除其他费用。
四、对2000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律师事务所应在帐面上单列,今
后分配时,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各分局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律师事务所行业当中,以此为契机,
广泛地进行税法宣传,使律师事务所真正做到不仅知法,而且严格守法纳税。
六、各征收分局要在2001年的第一季度内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进
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调查摸清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户数、性质、从业人
员、经营及纳税等基本情况,并将调查摸底情况于2001年3月底前报送市局个人
所得税处。
七、各分局在执行本通知中若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
的通知(2000年8月23日 国税发[2000]149号)(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