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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迅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1]70号颁布时间:2001-01-18

     2001年1月18日 深地税发[2001]70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 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1年1月3日 财税[2000]144号) (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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