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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兼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1]64号颁布时间:2001-01-16

     2001年1月16日 深地税发[2001]64号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吸收合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0]1 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的兼并行为,是由若干个企业合并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企业,被兼并方的 人、财、物及债权债务均转移到兼并方。从企业兼并的情况来看,被兼并方并不因其 被兼并而取得收入,只体现权益的转移,故不应把被兼并方视作"卖方",兼并方视作 "买方"。因此,企业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存货等) 的转移,不应视作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货物的性质征收流转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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