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合并兼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2001]64号颁布时间:2001-01-16
2001年1月16日 深地税发[2001]64号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局《关于企业吸收合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2000]1
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的兼并行为,是由若干个企业合并在一起,组成一个新的企业,被兼并方的
人、财、物及债权债务均转移到兼并方。从企业兼并的情况来看,被兼并方并不因其
被兼并而取得收入,只体现权益的转移,故不应把被兼并方视作"卖方",兼并方视作
"买方"。因此,企业在合并、兼并过程中,发生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存货等)
的转移,不应视作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货物的性质征收流转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