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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6]384号颁布时间:1996-07-21

     1996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1996]384号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批复》,市局已以深地税发[1996]304号转发各分局遵照执行。现省地方税务 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深地税发[1996]304号通 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如包、糕点、饼、 面等(下同),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   二、除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应 当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一律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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