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304号颁布时间:1996-06-20
1996年6月20日 深地税发[1996]304号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2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
税问题的批复》称:“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
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
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
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
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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