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篮子项目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253号颁布时间:1997-05-27
1997年5月27日 深国税发[1997]253号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篮子项目征免税问题请示的批复》
(深府函[1997]2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要求如下:
一、享受免税的粮食、食用植物油的具体范围仅限于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
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中列举的有关货物的范围,“菜篮子”项目的范围应根据我局深
国税发[1996]444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从事“菜篮子”项目经营并符合本通知所规定享受免税条件的,应根据我局
深国税发[1996]444号通知的要求办理有关免税申请、申报手续并按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通知办理有关免税申请、申报手续和进行会计核
算;否则,不予享受有关免税待遇。
三、各分局应加强对免税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销售免税货物一律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一律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7]27号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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