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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374号颁布时间:1997-07-25

     1997年7月25日 深地税发[1997]374号 稽查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并入固定资产 核算缴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稽发[1997]085号)收悉。关于计征房产税 的房产原值的确定问题,《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 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由于《深圳 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是在1987年7月1日开始实施,当时,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并 未出台。因此,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实施后,对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根 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十九规定,现明确如下:计征房产税的房屋原 值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请按照执行。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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