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定户建账的通知
深地税告[1997]3号颁布时间:1997-06-09
1997年6月9日 深地税告[1997]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
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将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行个体户、个人承包
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定期定额纳税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建账工作。现就有关
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账的范围
1、凡在我市范围内缴纳营业税的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
定户”,除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建账或暂缓建账的外,均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的
期限内建账。
2、从1997年8月1日起(税款申报时间),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缴纳营业税的
个体户、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现为“双定”的各类私营企业
一律建立复式账。
二、建账的方法
1、建立复式账的个体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账、
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进行财务核算,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
财务报表。个体建账户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格式的账簿、报表。
2、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私营企业的“双定户”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账,进
行财务核算。
三、建账的方式
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可以自行确定以下建账方式:
1、业主自行记账;
2、聘请具有会计技术资格的财会人员记账;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建账培训
为提高建账质量,应建账的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定户派一
名财会人员参加建账培训(无专职财会人员的,请业主或负责人参加)。建账培训委
托深圳市税务咨询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五、对建账户的税收征管
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定户”建账后,实行查账征收,纳
入ABC分类管理。但应建账户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
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
的其他纳税人的最高经营收入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改正。对业户账簿上
记录的经营收入远低于原定额的,进行重点检查。
上述建账户从1997年8月1日(纳税申报时间)起,一律使用申报缴税,停止使用
纳税申报卡,在未评定ABC分类前,一律使用B类申报表。
六、法律责任
应建账户按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未如实记账的,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偷税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