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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定户建账的通知

深地税告[1997]3号颁布时间:1997-06-09

     1997年6月9日 深地税告[1997]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 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局将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行个体户、个人承包 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定期定额纳税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建账工作。现就有关 事宜通告如下:   一、建账的范围   1、凡在我市范围内缴纳营业税的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 定户”,除经税务机关核准不建账或暂缓建账的外,均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的 期限内建账。   2、从1997年8月1日起(税款申报时间),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缴纳营业税的 个体户、月经营收入10万元以上的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现为“双定”的各类私营企业 一律建立复式账。   二、建账的方法   1、建立复式账的个体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账、 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进行财务核算,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 财务报表。个体建账户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格式的账簿、报表。   2、个人承包租赁企业、私营企业的“双定户”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账,进 行财务核算。   三、建账的方式   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可以自行确定以下建账方式:   1、业主自行记账;   2、聘请具有会计技术资格的财会人员记账;   3、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建账培训   为提高建账质量,应建账的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定户派一 名财会人员参加建账培训(无专职财会人员的,请业主或负责人参加)。建账培训委 托深圳市税务咨询服务中心组织实施。   五、对建账户的税收征管   个体户、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双定户”建账后,实行查账征收,纳 入ABC分类管理。但应建账户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 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 的其他纳税人的最高经营收入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改正。对业户账簿上 记录的经营收入远低于原定额的,进行重点检查。   上述建账户从1997年8月1日(纳税申报时间)起,一律使用申报缴税,停止使用 纳税申报卡,在未评定ABC分类前,一律使用B类申报表。   六、法律责任   应建账户按规定建立、使用、保管账簿和凭证,未如实记账的,将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偷税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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