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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175号颁布时间:1999-04-23

     1999年4月23日 深地税发[1999]175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 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6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内容,仍 按照深圳市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深机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 税务登记的通知》(深府办[1996]46号)规定执行。   二、《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内容,仍 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 个人所得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76号)的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 通知(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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