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9]259号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深地税发[1999]259号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329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 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权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 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 的范围。”请遵照执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