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征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211号颁布时间:2000-05-15

     2000年5月15日 深国税发[2000]211号 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居民个人在过渡期间储蓄存款利息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