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深圳市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原议案第2000237号)的答复
深地税函[2000]35号颁布时间:2000-08-16
2000年8月16日 深地税函[2000]35号
佟捷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在深圳购买商品住宅享受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的议案》收
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据我们了解,1998年上海市由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
<上海市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为了更好地贯
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本市住宅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自
1998年6月1日起对在上海市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者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退税优惠。
具体办法是:购房者所支付的购房款5年内可从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中扣除,扣除采
用“先征后退”的方法,即先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再由指定的税
务部门从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中扣除有关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退还给购房者已交的
个人所得税税款。
“个人所得税计征税基抵扣”这一措施的实施,实质上是由地方财政来补贴税务
部门所退的税款,并不影响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任务。我们在得知上海这一政策后,
即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咨询,也立即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系,了解有关政策,期望
能结合我们深圳的实际状况,推出类似政策。但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上海的做法
是不恰当的,全国不能仿效。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各级地方政策没有调整税收政策的
权限,所以,我市目前还不能出台这样的政策。但我们仍一直在努力做工作,积极争
取国家税务总局的支持,希望在这一政策上同上海保持公平一致。
最后非常感谢您们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周文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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