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税发[1994]443号颁布时间:1994-07-28
1994年7月28日 深税发[1994]443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职工工资收入和消费的物价指数增长较
快,经市政府同意,从1994年4月1日起,对特区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时,在按税法规定扣除800元费用前,先扣除房补,再扣除地区物价差补贴500元。
房补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按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补充规定、通知
等文件实行房改的,并按其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金额。
我市龙岗、宝安区比照此通知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