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510号颁布时间:1996-01-01
1996年1月1日 深地税发[1996]510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宝发[1996]2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5号《关于退还外商
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
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到
的不论属于哪一个纳税年度的超税负退税收入,均应并入退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按照退税当年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如果退税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按相
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处理。
此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