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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深税联发[1994]115号颁布时间:1994-12-28

     1994年12月28日 深税联发[1994]115号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原深圳市税务局已以深税发〔1994〕392号文转发各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粤地税发〔1994〕0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 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为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管理,市国、地税务两局将根据国家科委、 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企业名单以及市科技局报送的材料,分期审定下 发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通知各分局。(在征管范围彻底分开之后, 由市国税局、地税局按主管业务范围分别发通知)凡列入名单范围的企业,可由分局 按我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审批。   二、《通知》第(二)条第4款的交通运输业、第5款的饮食业、第(十四)条生 产副食品的企业、第(十五)条饲料工业企业,其减免企业所得税按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1988〕232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三、《通知》第(二)条第3款列举的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 营单位,可从获利年度起,给予第一年免征,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待遇。   四、对《通知》规定由开业之日起计算减免税期限的新办企业,如开业当年经营 期不足一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期限,但企业当 年经营所得应照章纳税。减免税期一经确定,无论经营亏损或弥补亏损,减免税期不 再顺延或更改。   五、对《通知》第(二)条第5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 (九)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时,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分局提出处理意见 后,报市国、地税局联合审批(国、地两局征管范围彻底分开后由两局按主管业务范 围分别审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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