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征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5]414号颁布时间:1995-10-17

     1995年10月17日 深国税发[1995]414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征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 [1995]39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各种报表,填报使用。   二、年度报表于年度终了后20天内,半年报表于半年终了后10天内,季度报表于 本季度终了后5天内上报市局征管处。   三、各分局上报报表时,应同时附报简要的文字分析和说明材料,对本分局管辖 的重大案件应附报案例。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征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