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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享受“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199号颁布时间:1996-05-05

     1996年5月5日 深地税发[1996]199号 宝安分局:   你局深地税宝发[1996]92号文收悉。关于“三来一补”企业享受“二免三减”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市局《转发市政府关于加强“三来一补”管理的若干规定》(深 地税发[1995]144号)业已明确,“三来一补”企业享受“二免三减”政策的条件 必须是新办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但在政策执行过程可作如下掌握:对条件不 够的企业,可向其讲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待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经营期限 符合条件再给予享受优惠政策”对条件不够但又无意变更其他条件的,则不能享受税 收优惠。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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