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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提取各类基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深财[1996]25号颁布时间:1996-05-09

     1996年5月9日 深财[1996]25号 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   我市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 金、职工住房基金、后续教育基金和协会会费等各类基金和会费对增强事务所的责任 赔偿能力,稳定注册会计师队伍,促进我市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取各 种基金的办法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特别是税制改革后,在税前列支的各类基金与 现行税法的规定产生矛盾,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 业的精神,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对事务所提取的各类基金作如下规定:   1、风险准备基金。是事务所因不可避免失误而依法进行赔偿的备用金。《深圳 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风险基金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 管理,专款专用。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措施之前,各所暂按业务收入的5%提 取的风险准备金,可在税前列支。风险准备金提取的最高限额另由市财政局、市地方 税务局商定,各事务所在上交市交注册会计师协会专户存储时,在账务上作为应收款 项处理。   2、事业发展基金。是事务所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等资产所需要的开支,根据《企 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   3、职工后续教育基金。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按工资总额 的1.5%计算扣除,各事务所按此规定执行,已经提取的职工后续教育基金不再补缴 所得税,从1996年开始,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不再按《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财务 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提取后续教育基金。   4、职工住房基金。目前深圳市职工住房已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各事务所可按深 圳市政府的有关房改规定,计提和使用职工住房基金。已计提的职工住房基金免交所 得税。   5、协会会费。是事务所支付给协会的管理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请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按上述规定执行,过去有关基金的处理办法与本规定 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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