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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如何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571号颁布时间:1997-10-29

     1997年10月29日 深地税发[1997]571号 第三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如何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请示》(深地税三发[1997]141号) 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于账册、凭证不健全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遇问题,应严 格按照《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 的规定〉解释的通知》(深税字[88]第37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无法实 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实行定额定率征税的企业,不得享受该规定的减免所 得税优惠照顾,在政策执行中一经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立即纠正并补回 已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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