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深国税发[1998]450号颁布时间:1998-10-05

     1998年10月5日 深国税发[1998]450号 各分局、区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 通知》(粤国税电[1998]4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分局、区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432号通知的有关 规定执行。对新三资企业1997年1月1日-6月30日报关出口的货物未按免抵退办法或 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征税的以及1997年7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未按免抵退办法计算 征税的,一律照章补税。   二、请各分局、区局在年内从10月份起,每半个月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执 行退政策征补税款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涉外处)。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出口退税政策的紧急通知 (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