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万科工业有限公司坏账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462号颁布时间:1998-10-07

     1998年10月7日 深地税发[1998]462号 第一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深圳市万科工业有限公司坏账损失的请示》(深地税一发[1998]48 号)收悉。据你局反映,深圳市万科工业有限公司全权负责下属华意公司的生产和经 营,其代垫款项870687560元。华意公司于1997年12月停止营业,深圳市工业有限公 司要求把该笔款项作坏账损失给予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 条例》及《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 规定,同意将此笔款项作坏账损失在1997年度给予税前扣除。以后年度若能收回该笔 款项,应于收回当年并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