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施乐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31号颁布时间:1998-11-27
1998年11月27日 深地税发[1998]531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日本富士施乐有限公司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1998]
315号)收悉。日本富士施乐有限公司(简称“日本施乐”)向深圳施乐高科技有限
公司(简称“深圳施乐”)提供生产图纸并派出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协助和培训,
期限为10年。对“日本施乐”取得上述收入纳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预提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九条及其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供专利权、专有技术,应当按照收入金额,包
括与其有关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计算缴纳所得
税,税率为10%。
二、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号)的规定和我市实际,对“日本施乐”
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主要指图纸资料费),自1998年3月1日起,按5%税率征收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西屋电气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检验等劳务适用税目
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29号)的精神,对“日本施乐”取得的技术服
务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营业税;对各种技术培训劳务按“文化体育业”征
收3%营业税。如不能准确划分劳务内容和收入,应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营
业税。
上述应征营业税,在计征预提所得税时可以扣除。
三、以上应纳税项,由“深圳施乐”在每次支付时代扣代缴。
四、对“日本施乐”来深工作的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个人所得,应依照我国税法规
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