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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由境内银行参加的境外银团贷款利息扣缴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29号颁布时间:1998-11-26

     1998年11月26日 深地税发[1998]529号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支付银团代理行贷款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 发[1998]175号)收悉。对于由境外银行牵头、部分深圳外资银行参加的银团,贷 款给外商投资企业深圳美特容器有限公司所收取利息的处理,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深圳美特容器有限公司自境外取得银团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应代扣代缴预提所 得税。   二、考虑到银团贷款中部分由深圳外资银行参加并提供借款,若在贷款合同中能 准确划分深圳外资银行分别提供的资金数额及收取利息的金额,则对该部分利息不征 预提所得税。   三、若贷款合同中不能准确划分境外银行及深圳外资银行的贷款和利息,则应就 付息全额扣缴预提所得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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