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转让股权成本计价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43号颁布时间:1998-12-01
1998年12月1日 深地税发[1998]543号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博旭(香港)有限公司转让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
成本计价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998]199号)收悉。关于深圳开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博旭(香港)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的成本计价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股权成本,即投资者为取得该股权而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包括博旭(香港)
有限公司最初投资成立蛇口开发科技有限公司时的原始投资金额、税后利润再投资增
加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改组为上市公司后以税后利润送股所产生的再投资金额。并非
由外方投资者实际缴付资本而增加的股份,不得予以扣除。
二、被转让股权于转让基准日(1997年12月31日)应享有的留存收益由于已随股
权一并转让,且属于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
知》(国税发[1997]71号)规定,不计为股权转让价,允许在转让总价款中扣除。
此复。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