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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外商投资局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企业事宜的通知

深外资[1998]73号颁布时间:1998-12-26

     1998年12月26日 深外资[1998]7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情况的通知》(国办 发[1998]98号)的精神和国家计委、外经贸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 印发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名单的通知》(计外资[1998]1524号),现 将我市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外经贸部及国家工商总局组成了清理整顿非试点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小组,对各地擅自越权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进行了清理, 我市的清理结果见附件一。   二、“通过项目”为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核,允许在合营期限内继续经营的外商 投资商业企业。   三、“整改项目”为经过清理需要进行整改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整改的具体要 求是: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方出资或分利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连锁店、仓储式商 场必须由中方控股,合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不得经营批发业务,外商独资商业企业 应按上述标准改造为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商业企业,合资合作的主要对象为国有商业 企业。   上述通过项目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整改企业,不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不得经营批 发业务;不得再扩大经营范围和建设规模;不得开设分店和延长合营年限;不得享受 进口自用设备和原材料的减免税政策。   凡属“整改项目”范围内的企业,请各自主动按中央及省整改要求进行规范、改 组。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和市“清理整顿非试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领导小组 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高林   电 话:2243101   传 真:224057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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