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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将1994年度未分配利润再投资申请退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9]464号颁布时间:1999-10-20

     1999年10月20日 深地税发[1999]464号 涉外税收调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将1994年度未分配利润再投资退税问题 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999]98号)收悉。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 投资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外方投资者香港均裕发展有限公司将分得的1994年度利 润人民币1710000元,于1995年12月13日投资开办深圳市华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 经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以(95)验资报字第123号验证。该公司于1999年2月1日向你 分局提出退税申请,鉴于该公司申请退税时间距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时间已超过1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 不同意退还华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外方投资者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 40%。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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