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0-09-18
2000年9月18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的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但
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支出,需按不短于2年分期在税前扣除的,应报
经主管检查分局核准。
二、《通知》第六条有关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
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三、《通知》第七条有关坏账损失的审核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检查分局负责审
核确认,超过规定限额的报市局核准。
四、在我市的电信企业继续使用我局统一印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
我市现行征管体制向地税所属征收分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