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业务处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税发[1994]407号颁布时间:1994-05-27
1994年5月27日 深税发[1994]407号
各分局、稽查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内资生产
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业务处理
程序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经济特区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
管理办法》结合深圳特区的实际情况,对特区内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
口货物增值税退还办法作以下规定: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
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生产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自产货物,应退税款给出口企业。
(二)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应退税款给代理企业。
两个以上企业联营出口的货物,应退税款给报关单上列明的经营单位。
二、生产企业出口(包括直接出口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应退税款是指为生产
该货物的当期外购已税项目的进项税金,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应先按当期出口销售收入和国内销售收入(包括地
产地销)各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核定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金,再按下列公式计算出
口货物的应退税款,据以填列《深圳特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申请退税计算表》。
公式1:
若:销项金额×税率>当期出口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金
则:应退税款=当期出口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金
公式2∶
若:销项金额×税率<当期出口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金
则:应退税款=销项金额×税率
公式中销项金额是指货物出口报关的离岸价按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当期
出口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金是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出口货物”栏
的进项税额减除“特区内购进地产地销货物”“其他免税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后的余额。
当期出口货物可抵扣的进项税金余额可结转到下期计算自产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
的税率,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
(二)生产企业委托有出口权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出口自产货物的,先按本
条第一项计算力法计算出口当期应退税款,若受托方是两个以上的,再按其出口销售
收入占总出口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退税款,据以分别填列《深圳特区生产企
业委托出口申请退税计算表》。
(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同时又出口外购货物的,在财务上应分别核算,应
退税款可按本条第一项计算方法和一般出口贸易计算方法分别计算,若在财务上不能
分别核算的,应退税款则按本条第一项计算方法计算。
三、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
有权拒绝办理退税。
四、生产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
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申请办理退税登记的书面申请,于批准出口营业之日
起三十日内向市税务局办、理退税登记证,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生产企业,应按有
关规定重新认定。未办理退税登记或没有重新认定的生产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
的退税。
生产企业如有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税务局
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登记手续。
五、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
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
理出口退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市税务局注销其《办税员证》,凡未
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责任由企业负责。
六、生产企业委托深圳市有出口经营权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业务发生之前,
必须持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向其主管税务分局办理有关备案手续。自产货特出口后,
主管税务分局应如实出具《深圳特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申请退税计算表》,由生
产企业转送给受托方,作为受托方申报退税的凭证。
七、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按月填报《出口货物
退(免)税申请表》,《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深圳特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
申请退税计算表》及有关凭证报主管税务分局初审,然后向深圳市税务局申报退税。
主管税务分局在受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请后,应对自产出口货物所耗用的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认真审核,并准确计算应退税额,经审核无误签章后,退回企
业,由企业报深圳市税务局审批退税。
八、特区生产货物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一)生产企业直接出口自产货物办理退税时,应提供以下凭证:
1.深圳特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申请退税计算表;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4.出口收汇单证。
(二)生产企业委托报关出口的,由受托方企业申报退税,受托方企业办理出口
退税时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深圳特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申请退税计算表
2.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
3.办理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5、出口收汇单证
九、退税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
核对,税务机关每半年对已办理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单证清查一次,在年度终了后将
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算,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证的
货物外,应当提供出口收汇单而没有提供的,一律扣回已退的税款。
生产企业出口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的出口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
(免)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十、生产企业出口国家规定免税货物,不予退税货物,按国家税务总局《出口
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
十一、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市
税务局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免)的税款。
十二、税务机关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时发现其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疑
问时,可自行决定对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检查。
十三、生产企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
并将清算结果报市税务机关。市税务机关对企业清算结果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
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十四、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中同税务机关人员发生争议时,由科(所)长、分局
局长或处长予以调解。对处理决定不服而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法规处理。然后可以
在收到违章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税务局申请复议,市税务局应当自收到复
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辖区内人民法院起诉。
出口企业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市税务局可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法。
十六、税务机关必须自受理生产企业退税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退
税手续。
十七、宝安、龙岗两区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的退税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1.深圳特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申请退税计算表(略)
2.深圳特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申请退税计算表(略)
3.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略)
4.出口货物退税审批表(略)
附:深圳经济特区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业务处理程序暂行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法规政策和《深圳经济特区内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管理
办法》,完善我市出口退税机制,提高出口退税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特区外贸发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内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出口退税登记
第一条 凡经深圳市政府以上机关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从事
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和工贸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均应自取得出口经营权批件和
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以最后取得的批件日期为准)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资料到深圳
市税务局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
一.出口经营权批文(正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条 市税务局受理出口企业退税申请时,验证并退回出口企业提交的有关文
件资料,然后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发给出口企业。
第三条 出口企业领回退税登记表后,根据市税务局要求和表中内容认真填写和
加盖印章,然后将其和第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复印件一并交税务局。
第四条 市税务局对申请企业填报的“出口退税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填发“出
口退税登记证”并加盖出口退税处公章一并发给企业。
第五条 市税务局于三个工作日内利用电脑建立出口企业基本档案,同时将已建
档的出口企业有关资料分送出口退税处审核组(以下简称审核组)。
第六条 市税务局在收到出口企业基本资料后二个工作日内安排分户专人管理。
第七条 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变更其企业名称、经济形式、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隶属关系、经营地址以及合并、转业、改组、分设、迁移、歇
业、停业、破产或其他需要改变税务登记的情形时,应在变更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
原有登记文件和有关变更资料按上述申请登记程序到市税务局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
续。市税务局按上述程序及要求做好退税登记、电脑建档和分户管理的变更或注销工
作。
第八条 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应于取得出口退税登记证之日起五日
内持出口退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复印件留存主管税务分局)到
其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章 出口退税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后,按规定设置出口退税专用账薄,并配备
兼职或专职经税务经税务机关培训取得“退税员证”的办税员。出口企业退税业务由
持“退税员证”的办税员办理。
第十条 出口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在货物报关出口且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后,持
以下文件资料到其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退税申请手续:
一、深圳特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申请退税计算表;
二、当期发生的外购已税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三、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五、出口收汇单证;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主管税务分局受理出口企业退税申请后,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出口企业提交的已
经稽核的退税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在“深圳特区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申请退税
计算表”上签署税务各级经办人员意见和姓名并加盖分局印章,然后退回出口企业报
市税务局出口退税处办理审批退税手续。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内委托出口的货物,在委托业务发生之前,先由委托方
向其主管税务分局办理委托出口货物备案手续。委托货物出口后,委托方填写“深圳
特区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申请退税计算表”,经企业法人及办税员签名并加盖印签
(章)后,连同以下文件资料报送其主管税务分局进行审核:
一、委托方生产企业当期发生的外已税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二、委托出口销售明细账;
三、委托出口销售合同或协议;
四、受托方提供的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五、出口货物收汇单证;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市税务局受理出口企业(包括出口货物的受托方,以下同)的退税审
批申请后,对其提交的退税资料凭证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收单要求的退回出口企
业由出口企业补齐或更正后重新到市税务局经审核符合收单要求的,市税务局于五个
工作日内对其申请退税资料凭证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疑问需要调查的,市税务局按
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审核无误后,税务人员在退税资料上签署意见和姓名(印签),
送处长审批退税。
第十三条 局处领导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退税资料进行审批,签署意见和姓
名(印签)。然后输单开票。
第十四条 市税务局对审批后的退税资料,于三个工作日内利用电脑输单建档和
开具“深圳市税务局工商税收收入退还书”,经核对无误后于每周一、三、五将“深
圳市税务局工商税收收入退还书”送达国库。同时将已开具退还书的退税资料按内部
档案管理制度予以归档。
第三章 出口退税检查与税务复议
第十五条 市税务局对需调查退税的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到有关单位调查或发
函调查。经调查没问题的,应签署调查处理意见报处、局长审批退税。经调查证实有
问题的,应于调查完毕或收到函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随
同退税资料一并报处局长审批。
第十六条 市税务局根据处、局长审批处理意见,对出口企业及当事人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出口退税法规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市税务局和主管税务分局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发现有问题或疑问
时,可对出口企业(包括生产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出口货物进行
调查。
第十八条 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国家出口退税法规政策对上年
度出口退税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送主管税务分局和市税务局。主管税务分局和
市税务局应按规定对出口企业清算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分局和市税务局在审核、调查和清算中发现出口企业多
(少)退税时,应迅速核对,实调查具发生多(少)退的原因作出结论。根据处局长
意见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口企业发出返纳(补退)通知书,按规定程序予以返纳(补
退)。
第二十条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中同税务机关人员发生矛盾时,由税务
机关科(所)长、处局长予以调解。对处理决定不服而发生争议时,必须依照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处理决定,然后可以在收到违章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税务局申
请复议。市税务局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辖区内人民法院起诉。
出口企业对处罚决定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市税务局可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