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证券交易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深税联发[1994]104号颁布时间:1994-12-22
1994年12月22日 深税联发[1994]104号
二分局:
你局深税二发〔1994〕10号文悉。关于金融企业、证券交易所交纳营业税的有关
问题,现批复如下:
1、关于金融企业买卖有价证券征税问题。金融企业买卖有价证券(包括经营性
证券和投资性证券),不论其会计处理如何,均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关于深圳交易所收取的会员席位费征税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向会员收取席
位费,由于情况比较特殊,待进一步调查清楚后再研究如何征税。
3、关于股票交易手续费等征税问题。证券商从股票交易双方收取的股票交易手
续费,收费后不论如何支配和使用按规定金额计征营业税,不得作任何扣除。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取得的“经手续”和“过户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