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深圳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4]108号颁布时间:1994-12-22

     1994年12月22日 深税联发[1994]108号 各分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批复》称:“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 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请遵照执行。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