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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蛇口海滨花园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197号颁布时间:1996-05-05

     1996年5月5日 深地税发[1996]197号 第三检查分局:   你局深地税三发[1996]43号《关于蛇口海滨花园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 示》收悉。蛇口海滨花园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3]391号文批准,于1984年4 月3日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1990年9月8日,其双方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房地产 公司(甲方)与深联〈南山〉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定合作建房协议。甲方提 供4856.30平方米土地,乙方负担全部资金,由蛇口海滨花园负责修建经营海滨商业 中心,全部建筑面积16468平方米。楼房建成后,甲方分得7779平方米,乙方分得 7795平方米,另894平方米为公用面积。对以上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一方以货币资金 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的行为应如何 征税的问题,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15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甲方)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房地产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取房屋所有权的行为 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二、蛇口海滨花园将房屋分配给甲方(出地方)的行为,不属于“销售不动产” 的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是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 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此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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