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返还中有关城建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6]622号颁布时间:1996-11-01
1996年11月1日 深地税发[1996]622号
各分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问题,经研究,同意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在我市
注册的、因税制改革后增加税负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宝安、龙岗两区有增加税负的外
商投资企业,仍按深税联发[1995]5号文执行。现就有关城建税的返还问题明确以
下:
1、根据我市国、地税两局征管范围划分的实际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超税负
返还时,城建税部分的返还由我局办理。
2、办理城建税返还时,纳税人必须先提出申请,并提供经市国税局审批的超税
负返还证明文件,按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返还金额和相应的比例计算城建税的返还金
额;同时还必须遵守多缴多还、少缴少还、不缴不还的原则,对实际税款未入库的,
无论任何理由(包括经批准延缓的税款),均不得提前予以退还。
3、以上退税在税收会统处理时应根据国税函发[1996]673号文之规定,纳入
“减免税金”科目进行核算。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4)